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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给无证企业及个体户

发布日期:2015-05-15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严禁给无证企业及个体户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通知
(1997年1月25日)深建燃〔1997〕2号

各公司、站:
    我局发放《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的工作现已告一段落。为了认真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规范燃气市场,现通知如下:
    各公司、站在给外单位车辆充装钢瓶时必须查验该单位的《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车辆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司机、押运员的《上岗证》,三证单位名称必须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充装。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将按《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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